婚前房产拆迁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婚前房产拆迁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房产经拆迁后,其产权归属是否变更为共同财产?
若是父母所拥有的房产遭遇拆迁,此类拆迁所得的房产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该归属于父母本人所有。原因在于实际上被拆迁的房屋原就在法律意义上属于父母的财产,因此,由此产生的安置补偿款自然也就成为了父母的合法财产。
然而,若拆迁补偿是依照家庭成员数量特定制定的话,夫妻双方也是其中的受益者之一,这样他们就能够享受到对此类房产的一定比例的权益。但是,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所面临的拆迁房屋具有其特殊性,对于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比如:
第一种情况中,被拆迁的主体是父母,而子女及其配偶并不包含在内。这种情况下,因为被拆迁的房屋源自于父母,那么无论是子女还是子女配偶,本质上都不属于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过程当中,不会考虑到他们的权益。具体而论:如果拆迁所得的房屋直接登记在了父母的名下,则这个房屋产权便属于父母所有,和子女及其配偶没有任何关联;倘若在子女结婚之前,拆迁所得的房屋便已登记在了其个人名下,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这个房产就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其配偶无关;若拆迁所得的房屋在子女婚后才登记在子女名下,而且父母与子女间存在明确的单独赠予约定,那么这个房屋便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和其配偶同样无关;然而,如果拆迁所得的房屋在子女婚后仍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和子女之间并未达成明确的单独赠予协议,那么这个房屋有可能会被视为子女以及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中,被拆迁的主体是父母,同时包括了其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在此种情形之下,由于涉及到拆迁补偿利益,考虑到子女及其配偶的权益,因此不论最终拆迁之后所得的房产是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都将成为整个家庭的共有财产,而无法独立地在离婚诉讼程序中予以处理。倘若希望弄清楚自己是否享有相关房屋利益,则需通过提起家事纷争,综合参考各项拆迁政策及协议,以求证确凿无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婚后房产继承后属于个人财产吗
婚后房产若通过继承取得,一般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继承所得的房产,若明确指定由一方继承,该房产则属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在判断时,需依据具体的遗嘱内容、继承手续等相关证据来确定。总之,婚后房产继承后的财产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以明确其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三、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如何认定归属
婚后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认定较为复杂。一般来说,若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购买,婚后增值部分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增值,归房产所有者所有。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份额。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中,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认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购房款来源、还贷情况等。若双方对房产增值部分归属有约定,从其约定。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父母的拆迁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父母所有。若拆迁补偿考虑家庭成员数量,夫妻二人在补偿范围内,则对拆迁房有份额。若被拆迁房屋为父母持有,子女及其配偶非拆迁人和被安置人,则相关补偿不考虑其权益。若涉及子女及其配偶作为拆迁人和被安置人,则视为家庭共有财产,需通过分家析产诉讼确认每位家庭成员的权益。